联合国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6页(649字)

有关集装箱运输的国际公约。

集装箱运输很早已经出现,最先是陆上,而后发展到海上运输。集装箱的出现导致了货物运输中的一场革命。为了在欧洲范围内推广使用集装箱,产生了《1956年集装箱关务公约》。这个公约的缔约国最初主要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成员国。

以后也有许多欧洲以外的国家参加。1972年11月政府间海事组织(IMO)就集装箱运输作了讨论,并在12月2日在日内瓦签订了,《集装箱关务公约》,于1975年12月6日生效。各成员国在采用这个公约时,一致认为应将公约的管理权委托给海关合作理事会《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共有6章28条,附件7件。六章是:(1)总则,(2)暂时入口,(3)核准凭海关封条运货的集装箱,(4)解释性说明,(5)条项条款,(6)最后条款。

7个附件是:(1)关于集装箱标记的规定,(2)根据本公约第7条规定的暂时入口手续,(3)集装箱在国内运输上的使用,(4)可以准予凭海关封条从事国际运输的集装箱所适用的技术规定条例,(5)符合附件四所订技术条件的集装箱的核准程序,(6)解释性说明,(7)行政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公约对集装箱除规定了技术条件外,并规定,对符合公约规定的并经一国核准的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只要具有规定的加封装置,无论其运输方式如何,应被其他缔约国接受。我国已加入并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公约对我国亦已生效。中国海关应按照公约规定实施对集装箱的管理,同时我国集装箱也相应享受公约所规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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