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设备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3页(797字)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项下进出口货物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

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有关合同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由海关核发《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有条件的企业,经海关核准,可按对进料加工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料、件进口后,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终止等情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向海关办理变改、转让、终止、登记等手续。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时,外商投资企业持《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3份)、发票等单证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海关在《登记手册》上批注、签章后退回外商投资企业,以便凭以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料、件,报关时可免交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等有关证件验放;企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以内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合同等有关单证验放,属于领证商品,海关凭证核放。

保税进口的料、件,除经海关特准的外,应在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合同。加工的成品,如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生产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应会同生产企业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用进口的料、件加工的产品,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转为内销,有关企业应向有关海关补缴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方准内销。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和转厂加工,以及对加工制成品的库存、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应建立专门帐册并定期列表报送核查。每个进口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企业应持《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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