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的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4页(299字)

外国常驻机构向海关提出准予进口办公用品的请求。

常驻机构在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可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唯必须在物品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准予免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经核准进口的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进口时,常驻机构应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申请表”、发票等有关单证向进口地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征税放行。

常驻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只限自用。

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自出售。如需出售,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售予指定的外货收购部门,如属免税进口的还要按章补税。

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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