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直接出口的附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5页(248字)

《京都公约》附约之一。

本附约旨在简化和协调运离关境并将永远留在境外原属自由流通的货物的出口海关监管手续。对直接出口货物的办理结关时间,应呈交的单证,查验货物,应完出口各税的计征,货物的出口等项制定了各签约国必须实施的标准条款和尽可能实施的建议条款。全附约共24条。

附约建议各签约国海关当局在考虑修改直接出口货物报单的现行格式或另印新格式时,应当尽可能按附约附件Ⅰ提供的格式和附件Ⅱ的注释,或以附件Ⅲ提供的统一国际贸易发票等商业单证代替官方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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