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0页(452字)

凡经我国外事服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雇员,由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核发给上述代表机构的雇员身份证明。

根据1983年3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和我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的规定,工作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发放。自198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凡经我国外事服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雇员领取工作证,须持当地外事服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书(介绍信)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副本,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领证手续。并交1寸半身免冠正面照片3张,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经审核后,发给工作证。工作证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章方为有效。

工作证的有效期与合同期限同,若继续受雇时,须重新办理换证手续。常驻代表机构撤销或雇员被解聘离职时,须将工作证缴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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