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3页(462字)

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公众责任险的形式甚多,一般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等。我国现行的公众责任险是场所责任险。我国的各类涉外的或利用外资的商店、办公楼、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楼、工厂等在进行业务活动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使用《公众责任险条款》。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主要承保任何自然人、法人在保单上列明地点,于保险有效期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应付给索赔人的诉讼费用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被保险人自己支出的诉讼费用。条款由3个部分组成:(1)责任范围,规定了构成经济赔偿责任的范围。

(2)除外责任,由列明的6条将契约责任、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火灾、水污、烟薰造成的损失,由于战争等行为引起的损失或伤害属除外责任。(3)其他事项,由7条组成。对防损、损失通知、索赔处理程序、被保险人的义务,注销保险单的手续、争议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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