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7页(263字)

用现金、工业产权以外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等实物作价投资。

这些实物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这些实物的作价应由合营各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是:(1)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的;(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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