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销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9页(532字)

外贸企业接受国内用户委托,使用其外汇,从国外进口商品按代理作价加收手续费计价结算的进口经营业务。

为了加强代理进口用汇的管理,除中央外汇的代理进口外,外贸企业必须在落实委托单位的外汇来源后,并且尽可能在委托单位预付外汇现汇或外汇额度的前提下,才能正式签订进口合同。外贸企业代理进口商品,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支付货款的单证,经审核与进口合同的规定相符合后,即可以在支付国外进口货款的同时,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此时代理进口商品的销售已经成立。所以,代理进口销售的货款结算只有单到结算一种方式。外贸企业代理进口商品的核算,由委托单位负责,外贸企业只按照进口商品到岸价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其货款、国外费用和各种进口税金全数向国内用户(委托单位)收取。

在帐务处理上,设置“代理进口销售”科目进行核算。代理进口商品的购进成本列在借方,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输费作购进成本核算处理。代理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包括进口商品的到岸价和外贸企业收取的代办手续费,在“代理进口销售”科目的贷方核算。至于代理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调节税,由外贸企业垫付,然后直接作为往来款项向委托单位托收,不在代理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和成本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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