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0页(300字)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简称原币)业务,登记入帐时使用的汇率。

记帐时除登记原币金额外,应同时登记折合记帐本位币的金额和记帐汇率。实行多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可按各种外币记入各该原币帐户,因此不需要折合记帐本位币,也就不发生记帐汇率问题。

记帐汇率一般按原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牌价,也可按当月1日的国家牌价作为该月份的记帐汇率;投资缴款也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作为记帐汇率;外汇调剂中买入或卖出的原币以实际调剂价作为记帐汇率。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对于实际收付的款项为人民币的业务,应将人民币视同原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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