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0页(292字)
禁止核武器的一系列公约之一。
缔约国承担不利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范围进行核竞赛的重要保证。1971年2月11日通过,1972年5月18日生效,截止1986年共有25个国家为其成员国。
公约旨在禁止各国利用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范围进行军备竞赛,促进裁军。
我国于1972年5月18日加入该约。
其主要内容为:(1)缔约国承担不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在这些地点建立发射、贮存、试验或使用这些武器的机构。(2)缔约国间通过观察员互相对他国海床区的活动进行观察和核查,如对他国履约发生严重怀疑,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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