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对策基本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3页(713字)

日本面对严重的污染问题而制订的防治公害的法规。

1967年日本国会通过。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环境基本法的诞生。它共分为4章30条,其主要内容:(1)公害的定义。人的行为在相当范围内造成大气、水质、土壤三大自然环境恶化而危害人体健康与生活环境的损失。

(2)防治公害的目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美好的生活环境。(3)各级各部门及居民防治公害的职责。国家制定基本对策和综合措施;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对策和措施制定适合本地区自然和社会条件的防治公害的措施;企业有责任采取防污措施协助实施国家公害对策;居民应努力以一切适当方式协助国家和地方政府实行公害防治措施。

(4)制订严格的限制标准。例如大气质量标准等。该法颁布前的1972年全日本大气中二氧化硫为420万吨,在燃料用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1978年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已降为260万吨左右。(5)明确规定公害的无过失责任制、两罚原则和推定原则。

此外还根据此法建立了公害对策会议和公害对策审议会制度。该法自1967年颁布后,于1970年进行了一次重要的修改。由于日本在战后一直持优先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故在该法颁布时仍强调“环境保护必须同经济相协调为发展前提”。

这以“产值第一”为前提的观点遭到国内民众的强烈反对。1970年第64次国会在该法修正案中顺应民意,将“环境保护必须同经济相协调为发展前提”的目的性条款删去。该修正案的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扩大了公害的范围,除原来的大气、水质、土壤外,补充了噪声、振动、地下沉降、恶臭。此外该修正案还增加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内容。以后在1971、1973和1974年又作了几次修改,但未在内容上发生重大变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