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1页(314字)

1979年6月23日在波恩签订的有关对迁徙物种实施保护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包含了关于保护陆地上一切越过国家管辖边界的动物的最普遍的原则性条例。公约所指的“迁徙物种”主要是指那些大量地、周期性地或有预告地越过边界的迁徙物种,而不是个别的偶然越过边界的动物。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有关国家应对公约附则Ⅰ中列举的面临灭绝危险的迁徙物种采取刻不容缓的保护措施,并签订附则Ⅱ中所列举的其他迁徙物种的保护协定,公约同时确定了该类协定的基本观点和内容。公约还规定,每个协定应当确定所涉及的动物物种,说明迁徙的地区和道路,并规定每一个国家委派一个负责执行协定的组织,制定保护措施和解决争端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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