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的重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4页(471字)

特区涉外公司因财务困难濒临破产,为使其摆脱困难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的整顿工作。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的规定,重整必须经公司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凡设备或技术比较先进的,产品为社会所亟需的,投资额大、资金周转期比较长,破产后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都可以申请重整。重整可由股东会议、董事会或债权人提出申请。重整申请书应写明公司的财务现状、重整理由和计划,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书应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资料。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重整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给予批复。

重整申请经批准后15天内,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应委派或聘请三至五名重整人组成重整小组。重整小组应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应提交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重整工作应在重整计划审议通过后180天内完成。重整计划完成后,重整小组应召开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报告重整工作,并由重整监督人作重整工作的监督报告。重整工作完成后,董事会重新行使职权,重整人和重整监督人即自动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