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9页(1030字)

关于深圳市实行综合开发,成片建设管理的法律规范。

1982年7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分8章共60条。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公司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贯彻执行城市建设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1)建设用地管理:各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时,均要向深圳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审批;凡使用本市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均需向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缴交土地使用费;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随时通知调整或收回,在经济上给予合理补偿;凡国营单位和集体单位因特殊需要临时用地,需报市规划局审批,规定用地期限,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如超过一年尚未施工的,除经申请获准延期者外,原批准的用地一律收回;(2)建筑管理:凡在本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永久性与临时性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农民建房),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得施工;建筑物按用地红线适当退后,住宅建筑主立面的间距,在旧城区为建筑物高度的0.6-1.2倍,在新规划区为0.8-2倍;东西向的侧立面间距,按防火安全规范视实际情况而定;高层建筑的间距,由规划局确定;(3)市政工程管理:一切市政设施管线工程,均需按照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并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自批准报建之日起,如超过半年尚未施工,除经申请获准延期者外,原核准报建的文件自行失效;(4)勘测设计管理:凡在深圳市承担勘测设计任务的所有单位,均须在市政府委托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公司总工程师室登记注册,领取注册证书;各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经总工程师室同意,不得自行或委托勘测、设计;外资独资工程可以委托国外设计,中外合资工程在征得总工程师室同意后可要求国外设计,但国外设计单位,未在深圳市注册的,其设计文件需经已在深圳市注册的设计单位和高级工程师审查签字承担责任后,才能报审设计文件;(5)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管理: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名称;提交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企业的组织成员;和等级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五年以上的施工经历及与申请登记等级基本配套的技术骨干力量等条件。

而且根据企业的承建能力,将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限定为可承建各种类型的高层建筑、可承建18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和可承建7层以下的建筑等标准,其承建等级,经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公司考核审定,可升可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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