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7页(433字)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后进行审理,在审理终结时,在法定的期限作出不准上诉的仲裁裁决的一种制度。

一裁终局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极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性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裁决不得上诉。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2)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就意味着仲裁机构的使命完成,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他方履行义务,否则,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3)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裁决的内容再没有任何理由和形式推翻之,充其量只能依照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提出一些法律救济措施。比如,要求对仲裁裁决的某些方面进行解释,或在文字打印错误方面进行订正等。我国也是实行一裁终局制的国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6条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