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9页(334字)

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同时请求他们都认为有必要由仲裁庭作为第三者,为他们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最终达成或未达成书面谅解协议的行为。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具有下列特征;(1)调解的发生是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仲裁案后,并在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在仲裁程序之前;(2)主持调解的第三者是特定的,即只能是由仲裁庭组成人员亦即是审理仲裁案的仲裁员,而不是非特定的任何其他人;(3)调解最终结束后,仲裁庭必须制作裁决书,而不是调解书。由调解达成协议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明确的约束力;(4)这种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存在上诉的问题。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是我国的首创,现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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