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地利联邦维也纳经济联合会仲裁中心仲裁与调解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3页(490字)

这是一部仲裁和调解合而为一的规则。

全部规则只有30条,但是,都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就管辖而言,(1)维也纳联邦经济联合会仲裁中心对于当事人间的经济性质的争议事件,有管辖权,但以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营业地在奥地利共和国境外者为限。(2)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接受仲裁中心的仲裁,或双方共同以书面声明愿意提请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时,仲裁中心即有管辖权。(3)仲裁在维也纳仲裁中心所在地举行,但主席可依当事人共同请求,决定仲裁在奥地利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方举行。

就仲裁程序中的费用保证一节而言,(1)规定申诉人或反诉人的申请为担保支付预计的仲裁费用,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才能将案卷提交仲裁员。保证金的数额,由秘书处的秘书长根据附表决定之。

(2)在秘书长所规定的适当期限内,如不交纳第一款所定的保证金,当事人的申诉或反诉的申请视为撤回等。另外,在仲裁规则中还有建议性的条款规定,遇有订立涉外合同时,仲裁条款建议如此订立;“所有由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均依维也纳《联邦经济联合会仲裁中心仲裁与调解规则》,由依该规则任命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最终地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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