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黄金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1页(1249字)

这一案例是围绕着意大利一大笔黄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归属问题,一些有关国家进行争端,虽经协议、仲裁,但仍未彻底解决。

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自从在意大利的强大影响下建立以来,在罗保存了一笔很大的黄金储备,这是准备用来支持阿尔巴尼亚通货的。1943年,德国人把其中2338公斤送到柏林。战后,盟国发现了这笔黄金并妥善保管。1949年1月14日,盟国签订的巴黎赔偿协定第三部分对在德国发现的一切货币黄金的分配作出规定;这批黄金应收集起来,作为一项单独的基金,在那些从1938年以后因受德国掠夺而遭受黄金损失的国家当中进行分配。

每一个国家可按其损失总额的比例取得一份黄金。并委托作为占领国的法、英、美三国执行。

三国为此特别设立了一个三国委员会。阿尔巴尼亚是巴黎赔偿协定的最初签字国之一,意大利也于1947年加入了该约的第三部分,两国都就这笔以前属于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所有的货币黄金向委员会提出权利要求。

1950年,委员会断定它无权解决这种争端。

1951年4月25日,法、英、美三国政府在华盛顿达成协议,同意把这个问题交给一名仲裁人进行裁断。裁断的问题是:根据巴黎赔偿协定,这笔从罗马运走的黄金,是属于阿尔巴尼亚或意大利,还是不属他们当中任何一国。此外,三国政府还签署一项单独“声明”,同意下述事项:如仲裁人作出对阿尔巴尼亚有利的裁决,这笔黄金即移交给英国,以部分偿还科孚海峡案中在法律上已获判定但尚未履行的阿尔巴尼亚的赔偿费,除非在裁决作出后90天内,阿尔巴尼亚向国际法院对英国的主张提出异议,或意大利同样地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要求把这笔黄金应交给意大利,以抵偿意大利向阿尔巴尼亚提出的赔偿要求。

意大利的赔偿要求主要是根据阿尔巴尼亚1945年1月没收了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的资产而没有给予补偿的事实,而当时那笔资产有88.5%是意大利国家所有的。阿尔巴尼亚没有参与仲裁程序,也没有利用机会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1953年5月19日,意大利向国际法院起诉,控告法、英、美国。请求书包括下面的意见:根据巴黎协定,应归阿尔巴尼亚的这笔货币黄金交给意大利,以部分补偿因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被没收所造成的损失,而意大利的要求应优于英国利用这笔黄金部分完结科孚海峡案判决的要求。1953年10月30日,意大利政府未提出诉状,反而想出一个称为“初步问题”的文件,询及法院在事实上是否有权对该案实质作判决。意大利被追向法院提出请求书,以便阻止这笔黄金移交英国和保护它自己的利益,它怀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这个问题,因为法院是被请求审查一个非本案当事国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问题。

英国是唯一积极参与诉讼的被告国,它坚持自己的看法,认为意大利之反对法院的管辖权就是宣告原来的请求书无效,因为——由于反对意见,请求书已不再符合华盛顿声明的规定。或者,英国提出意大利政府的起诉已等于撤回那项请求书或已宣布它作废。

由于对这笔黄金提出的要求没有得到解决,这笔黄金仍然由英国银行代表三国委员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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