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1页(435字)

被告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按照法定起诉程序,以本诉(或称原诉)原告人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本诉有联系的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

反诉与本诉是相对称的。原告人提起的诉,称为本诉,被告人提起的诉,称为反诉。

反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被告通过反诉请求权,使本诉原告人权利全部或部分地抵销本诉或并吞本诉,甚至得到新的合法民事权益。

反诉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并不因本诉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反诉的撤回,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不相同。

反诉除了符合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有自己特殊条件:(1)提起反诉,必须是以本诉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为根据;(2)被提起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人;(3)提起反诉,必须是向本诉的人民法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在审理时,要对本诉与反诉分别审查。在判决时,要指出本诉与反诉是如何分别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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