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8页(629字)
涉外民事管辖权冲突中连结因素是决定性因素。
一个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主要看该案件与主张行使管辖权国家之间是否有连结因素及其连结因素的强弱。通常的原则是,连接因素强的国家排除连接因素弱的国家。
在各种连接因素中,地域连接因素是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的行使管辖权的连接因素。
地域连接因素范围很广,主要有被告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原告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财产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成立地或履行地,案件发生地和法院所在地等。其中又以被告住所地连接因素为行使管辖权最重要的连接因素。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所审理裁判的案件能为各国承认和执行。
当前,国际上正在形成一个新的行使管辖权的连接因素——最密切的联系因素。即某个案件的管辖权属于与案件最有密切关系的那个国家。它是行使管辖权的一个不确定的具有弹性的连接因素。当事人的意思也成为行使管辖权的重要因素,尤其在合同领域内,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承认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排除依法律规定而行使管辖权的法院的效力。在强调依当事人意思为行使管辖权根据的同时,传统上那种依国家法律的特别规定作为行使管辖权根据的专属管辖权制度已逐步减少它的管辖范围,只有那些同管辖国有特别关系的那些领域,如不动产等,仍然由那些特定的国家行使专属管辖权外,其他领域都在竞争的管辖权控制之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将根据被管辖的案件与管辖国之间的关系的联系程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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