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0页(378字)

由当事人制作并签署的,证明委托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的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于律师介入诉讼前,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未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的诉讼代理权就不成立。依照我国司法惯例,凡未在我国设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委托中国律师在我国法院代理诉讼,由外国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须经该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注册国公证机构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同胞,向大陆寄交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承认的港、澳地区的有关律师证明;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颂馆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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