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伦理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331页(1075字)

舍勒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舍勒批判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认为他将伦理学的普遍有效性等同于某种先天的绝对命令和纯粹空洞的形式,是没有任何内容的先验唯心主义。他肯定价值是客观的,认为人们可在具体事物中直接确认价值的性质,如“可爱的”、“美丽的”等。各种价值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价值王国,有其特殊的法则与规律,因此,价值是一个以自身为根据的绝对客观的领域,人通过情感的体验达到对价值的追求,从而实现自己理想的人格。

舍勒将基本价值分为五类:(1)感性价值(Sinnliche Werte),它发生在与人的感性相关的事物上,分为愉快的价值与不愉快的价值;(2)实用价值(Utilitars Werte),包括有用的或无用的价值、实践价值、经济价值等;(3)生命价值(Lebens Werte),即高贵的与卑贱的价值以及健康的价值等;(4)精神价值(Geistiige Werte),它包括美或丑的价值、正义或邪恶的价值。(5)宗教价值(Retigios Werte),主要是关于绝对对象的价值,区分为神圣的价值与非神圣的价值。

舍勒认为,上述价值并非处于同一层次,而是构成为一个等级序列,他提出了五条确定价值等级的标准。(1)持久程度。即一个持久的价值往往胜过一个短暂的价值。(2)不可分程度。较高的价值不需分割便能为较多的人所共享,如艺术品的价值;较低的价值如要共享,必须分割,如食品的价值。(3)相对独立程度。高级价值往往有相对独立性,不仅无需别的价值作基础,而且可以作为别的价值的根据。如愉快是实用价值的根据,生命力是愉快价值的根据等。(4)满足程度。价值体验愈深刻,满足度愈高,满足度愈高,则价值愈高,反之则愈低。(5)依赖程度。高级价值较少依赖于经验主体的机体,比如愉快价值特别依赖于感官的感觉,而精神价值则不然。舍勒认为,这些标准明确地提供了价值等级的序列,它是伦理学的一个特殊问题。在任何一个需要人作决定的场合,重要的问题就是把握住有较高价值的东西,以实现理想的人格。

舍勒在价值伦理学中把客观价值、主观情感与理想人格融为一体考察,他认为三者的纽带是“爱”。爱是伦理学中最基本的现象,它是一种自发行为。只有爱才能最深刻地打开世界,只有爱才能达到人的最高价值。真正的爱是对神的爱,它可使人达到理想的人格。这样,舍勒的价值伦理学与宗教哲学就结合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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