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理念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374页(710字)

又译“绝对观念”。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思辨哲学体系的基本概念。在广义上,指作为宇宙万物的本体或共同本质的精神实体,即绝对精神。它是黑格尔整个体系的唯一对象和内容。他说,全部哲学的“全体才是理念的表述”。在狭义上,绝对理念是尚未表现为自然和社会的逻辑理念发展的最高结果,是黑格尔逻辑学的“概念论”的终点、全部逻辑学的最高最后阶段。

绝对理念最初是纯粹理念或纯概念,即“完全是自己与自己同一的思维”,或者说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这时,绝对理念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当绝对理念外在化为自然界,成为在异在形式中的理念时,它又是自然哲学的对象。最后绝对理念由它的异在而返回自身成为人类精神时,它则是精神哲学的对象。纯理念或纯概念、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是绝对理念发展的不同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是对这些阶段发展的描述。

作为逻辑学最后阶段的绝对理念,是理论和实践、主体和客体的统一。“这种统一乃是绝对和全体的真理”,即是逻辑理念全部发展所展示的一切规定、范畴的总结。在这里,逻辑理念已不再展现新的规定,“还得考察的已不是内容本身,而是其形式的普遍的东西,——即方法”。这种方式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由开端到终点、又由终点复归到开端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当作为逻辑终点的绝对理念与逻辑的开端实现同一性时,纯粹理念的发展就宣告结束。但绝对理念是“绝对自由”的,它要作为“直接性的理念,……自由地外化为自然”。

参见“绝对精神”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