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逻辑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02页(549字)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逻辑学体系第一部,与其第二部“主观逻辑”相对应。黑格尔把概念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完整的概念需要一方面当作“有”(即“存在”)的概念来观察,另一方面当作“概念”来观察;前者只是自在的概念,即实在或有的概念,后者才是概念本身,是自为之有的概念。因此逻辑就依此分为有的概念的逻辑和作为概念的概念的逻辑,前者就是客观逻辑,后者就是主观逻辑。

客观逻辑在黑格尔的《小逻辑》中就是“存在论”和“本质论”部分。这里所研究的概念是从主观的或形式的概念,到叫做被认作直接性的概念。其所以叫“形式的”,因为讲的是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其所以叫“直接性的”,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客观性”就是概念的直接性形式,是概念“消失”在直接性中。客观逻辑中所讲的概念,普通逻辑中也讲,普通逻辑只是把它们当作主观思维的范畴,而黑格尔却当作客观事物的本质;普通逻辑只把它们当作片面的、抽象的“知性思维”的范畴,而黑格尔把它们当作全面的、具体的“理性思维”的范畴。但是,客观逻辑中这些客观的范畴还只是“自在的概念”,不是展开了和实现了的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它们是客观逻辑,而不是达到具体概念的主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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