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目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614页(675字)

德国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着名中的基本原则。康德认为,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任何时刻都必须被当作目的,而不应当作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人本身只能是受尊重的对象,而不能是爱好的对象。因为从爱好出发,依据自己的需要去对待人,一旦爱好消失,其对象便毫无价值。人被作为手段,其自身就只有相对的价值,这样的价值是有条件的,偶然的。康德认为,在这种相对价值上无法确立人类普遍客观的道德法则,也就无法产生真正合乎道德的行为。要确立普遍客观的道德法则,就必须把人本身当作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当作自在的目的。所以他指出,在目的国度中,人就是目的本身,没有人,甚至神,可以把他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永远是一个目的。在全部宇宙中,一切东西都可以被当做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有理性的被创造物才是目的。

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表明人的价值是超乎一切感性的好恶之上,超乎一切功利的估价之上。表明人类天性的崇高,人的神圣的人格。对人格的敬重使人不屈从感性的快乐或痛苦,不会为追求幸福或逃避苦难而放弃一个道德主体的义务和职责,不会为荣辱哀乐而把自己和他人当作工具手段。为了别的目的而把人当作工具的行为,不管其效果和结局怎样,都是不道德的。

康德提出的这一原则,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脱离具体特定道德实践,陷入极端形式主义。但其内容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精神,具有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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