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643页(565字)

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的归纳法中的一个基本方法。他认为科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物质基本性质的“形式”即规律。由于某种性质的“形式”总是同该性质相关,性质在它的“形式”必在,性质不在其“形式”必不在,所以培根认为,为了发现某种性质(他以“热”为例)的“形式”,我们就可以把有关的事例先整理排列为几个表:(1)本质和具有表。它列出热这种现象出现的各种场合。(2)差异或近似物中的缺乏表。对照前表中的各项事例,如果我们找到与之相似的场合但热这种现象并不出现的事例,就列在这个表内。(3)各种程度或比较表。它把热这种性质在同一事物中的增减或在不同事物中的多少的事例,列出来加以比较。培根认为,我们的理解力靠这三表列出的事例就可以进行排除的工作,开始进行归纳。例如在一个或一类事例中热出现,但某种事物或性质并不出现;或者某种事物或性质出现了,而热并不出现;或者在两个实例中,一个出现了较大程度的热而某种性质的程度较小,另一个出现较小程度的热而这种性质的程度反而较大,那末就可确定这些事物或性质不是热的“形式”或规律,寻求热的规律时就应把它们一一加以排除。通过这样的排除,就能去掉错误之见,获致真实可靠的发现。培根的归纳法最重视的是通过排除来归纳,而排除的经验基础就是用三表法所整理的各种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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