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870页(831字)
以幸福解释道德的本质和目的的伦理学说。认为追求幸福是人性的基本需要和道德的最高原则。幸福论一般具有利己主义特征,但有的幸福论者也提出幸福在于利己与利他相结合的主张。
古希腊思想家梭伦最早把幸福范畴提到道德研究的首位。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等哲学家把它上升为道德哲学范畴。亚里士多德首次建立了较系统的幸福论学说。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认为德行与幸福不可分离,但道德不是目的,而是获得幸福的手段。近代从培根开始的英国经验论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幸福论倾向。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提倡以人应享受幸福为核心的伦理学,如爱尔维修断言,行为是取得幸福的艺术,伦理学是为了人们最幸福地生活在一起而创制手段的科学。他们认为一切德行都和个人幸福有联系,以趋乐避苦为目的的个人利益是个人幸福的核心。19世纪德国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幸福论,是近代幸福论伦理学发展的最高峰。费尔巴哈认为,对幸福的追求是人的基本的自然欲望,幸福就是对强健安乐状态的保持,对生存需要的满足,包括寻求快乐和逃避痛苦(乃至自杀、追求涅槃等)。他批评神学禁欲主义和康德割裂幸福和道德的观点是违反人的自然本性的,认为伦理学的任务在于使人认识自己的真正本性,求得道德和幸福的现实统一。他主张合理的利己主义是道德的基础。合理的利己主义是既要自己幸福也让他人幸福,不能只为自己而牺牲他人。他认为,只有这种与利他主义结合的利己主义才能克服义务和幸福的矛盾。“义务”首先是利己的,但也要利他,限制自己的幸福欲。只有与追求共同幸福相协调的“良心”、“德行”等,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19世纪俄国革命民主主义者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人继承和发挥了费尔巴哈的幸福论思想。
幸福论的积极意义在于肯定幸福与道德的现实的结合。近代幸福论具有反对封建神学的进步作用。但它是非科学的抽象的道德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