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哲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365页(2096字)
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的重要着作。
海德堡1817年第一版。该书是《哲学百科全书纲要》的第三部分,如同《小逻辑》和《自然哲学》一样,它的主要目的是供学生听课时作讲稿。
它的原版中只有正文和说明部分。1845年出版的第一套《黑格尔全集》在它的“主观精神”各节后面增加了“附释”,它是由黑格尔的学生鲍曼根据黑格尔1817年和1820年两次讲课手稿以及5份不同年代的学生课堂笔记综合整理而成。
鲍曼在编辑过程中十分注意文体的流畅和表达的清晰,因而使得附释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脱离黑格尔的原意。“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两部分由于已有其它着作作参考,所以没有再加上附释,它们的篇幅比第一部分要小。
联邦德国新编历史批判版《黑格尔全集》收入第19卷时,将“附释”部分全部删除。该卷已于1986年出版。
全书共有200节,除导言外,包括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部分。
在导言中,黑格尔首先指出,关于精神的知识是最具体的知识,从而也是最高和最深奥的知识;认识自己意味着获得关于人的真正的知识,即获得以精神为本质的自在自为的真理。
因此,精神哲学是这样一种认识,它一方面以关于一般的、人的或精神的知识为前提,另一方面又研究精神的偶然的、无意义的和不真实的存在。精神以自然为前提条件,它又是自然的真理。
精神的本质是自由,它在特殊性、否定性中保持自己的一般性和同一性。它的发展分为三大阶段,前两阶段又可称为有限精神。
第一阶段“主观精神”实际探讨了人类学、在严格意义上的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三大学科的问题。黑格尔认为,人类学的主要对象是人的灵魂,灵魂是一种内在性,是精神处于睡眠的一种状态,它又分为自然灵魂、感觉的灵魂和真实的灵魂三部分。在此,黑格尔主要论述了个人由童年、青年再到成年的成长过程,欧洲各民族的起源和发展,个体的性、睡眠、苏醒、感觉、习惯等生理特性以及人的躯体、器官等物理功能。严格意义上的精神现象学的对象是意识,意识是精神的反思阶段,其任务是使精神的显现与精神的本质同一起来,将精神的肯定性提高为真理。意识有意识的一般、自我意识和理性三阶段。在此,黑格尔探讨了认识过程中感性、知觉、知性和理性的特征及其作用,包括人的感情和愿望等。心理学以直观、表象、回忆、幻想、记忆及意志等活动为对象,黑格尔在此特别强调,尽管康德已突出了心理学在科学中的意义,但心理学的研究现状和逻辑学一样仍令人不满意,它还停在经验主义水平上,没有上升到必然性、自在自为的知识和概念的高度。
第二阶段“客观精神”主要论述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精神在此表现为自由意志,它的发展分为法、道德和伦理性三阶段。自由意志首先表现为个体性,它希望获取和占有私有财产,由于私有财产的产生和转让,产生契约。
为了保证交换的公平合理和契约的执行,就需要制订法律,法律体现个人与他人、与外界的多种联系,它要求被人们承认和被实施。道德是主观的自由,它在欧洲得到进一步发展,人们仅仅遵守法律还不行,还必须具有区分善与恶的知识。
人们在行动时首先必须考虑整体利益,但也要尊重个人的特殊意愿。伦理性是主观精神的完成,它的实体表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首先建立在性爱和相互信赖的关系之上,婚姻主要体现一种伦理关系,家庭的活动包括获取财产、劳动和相互关心等,孩子的成长和独立生活意味着旧家庭的解体和新家庭的产生,要满足家庭经济和物质活动的需要就离不开社会联系。市民社会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包括竞争、劳动、交换、教育诸环节。国家是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它有三个环节:第一,作为与自己有关的联系,它是一部内部国家法,即宪法;第二,作为特殊的个体,它体现了与其它国家的关系,是一部外部国家法;第三,作为精神的一般理念的现实发展,它是世界历史的一个阶段。在此,黑格尔详细论述了合理、正义、自由的国家原则、宪法、国家权力分散以及建立君主立宪制等问题。
“绝对精神”的篇幅较小,概要考察了艺术、宗教和哲学。在绝对精神中,精神的概念获得了它在精神中的现实性,它既是在自身内又是回到自身的同一性,是主客体的统一,既是唯一的、普遍的实体,也是自我认识的精神。
绝对精神有艺术、宗教、哲学三大阶段,它们的内容和对象都是绝对,只是在认识绝对的形式方面有区别。艺术在“直接性”中认识绝对,感性直观是它的特征,它的发展分为象征艺术、古典艺术和浪漫艺术三阶段。
真正的宗教以表象形式认识绝对,它的本质在于它是由上帝启示的,它是一种自我规定的知识,这种知识是一种“说明”。作为科学的哲学是艺术和宗教的统一,它是自我思考的理念,是自我认识的真理,是一种具有具体内容和现实性的一般性。
精神哲学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它是关于人的哲学。它对19、20世纪以来人的哲学的发展产生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