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判断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677页(791字)

德国哲学家康德美学中的术语,指凭借想象力和情感,来判断美的一种能力。

康德从质、量、关系和方式四个方面对审美判断做规定。

从质的方面看,审美判断与逻辑判断不同。逻辑判断以抽象概念的方式涉及对象的内容,而审美判断只涉及对象的形式、单纯的形象,而且不用抽象概念。审美判断是情感判断,不是理智判断,从中得到的不是知识,而是快感,它用快感判断对象的美。

审美快感不是一般的快感,它不涉及功利、欲念的满足。

从量的方面看,审美判断是带有普遍性的单称判断。

审美判断的对象是个别事物或个别形象,是个人对个别对象的感受,但仍可以假定具有普遍性,使人相信使他产生美感的理由对一切人都应该有效,一切人都应有同样的美感,而不只是个人的感官口味。但是这种普遍性并非来自概念,不是靠概念普遍地引发美感。概念的普遍有效性是客观的,而审美的普遍性是主观的,后者基于人类的“共同感觉力”,人类对同样的形象显现的形式,都会产生认识功能的和谐自由的活动。

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不依据对象的客观合目的性,即对象的有用性和完满性,而依据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即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主观的合目的性。

从方式方面看,审美判断不借助概念而必然地产生美感。审美判断产生美感不只是可能的、现实的,而且是必然的,但这种必然性不是概念提供的,而是用个别范例,分别的具体形象显现来显示、传达。

康德认为,这种必然可传达性的基础,是假定的人类“共同感觉力”,即假定“人同此心,不同此理”。例如,我对某形象产生美感,我有理由要求一切人都有同感,在我个人身上发挥作用的“共同感觉力”,在其他人身上也必然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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