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701页(664字)

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概念。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实践理性既指能够作为道德意志根本动机、为人的行为制定道德律令的理性,又指由它产生的普遍道律法则。

实践理性是说理性自身有实践的能力,即支配人的意志。理性自身就是决定意志的动机。康德认为,道德行为要成为可能的,首要的是正确地认清道德意志的真正动机、根源,弄清楚从根本上决定道德的是经验还是理性。他反对伦理学上的经验论的幸福主义,反对从苦乐、幸福、功利出发建立道德原则,认为在主观、相对的经验感受中得不出真正普遍有效的客观道德法则,也取消了道德之为道德的本质特征。道德的唯一真实基础只能是排除一切经验成分的纯粹理性。

人的理性本身就有实践的能力,有决定意志产生道德行为的能力,除此之外不需要任何别的动机。康德认为,一般的伦理学只研究一些“合乎”道德的经验准则,而要找到道德之为道德的根源即善本身,必须靠超出经验的道德形而上学,即道德哲学。这样才能证明实践理性的先验性、普遍有效性和绝对价值。

实践理性的实践力量就在于人的理性为人自身立法,为道德主体的意志立法,并要求人服从、遵循这法。

所谓“绝对命令”或道德律,就是源于理性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排除一切功利、爱好的考虑,无条件地顺从这一法则的意志,才是善良意志。出于善良意志的行为才算是真正道德的行为。

实践理性是康德唯动机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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