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与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744页(550字)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刘易斯用来标志“直接经验”的术语。

他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是用先验的概念和范畴对直接经验加以创造制作而成的,而直接经验不是客观对象的主观映象,只是某种“所与”,因为任何认识(包括经验)都不是对现实的反映,只是感官所接受的东西。“所与”在刘易斯心目中占有认识内容、认识对象的地位。

“所与”是经验中的一种因素,处于心灵之外,人们对它有所察觉,却不能靠思维来创制,一般说来,也不能取代或改变。因此,“所与”享有足够的独立性。

在主体认识的作用下,“所与”将从属于范畴,它的某些方面将被选取和强调;它不再孤立,而要同其他事物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它必然为主体认识所制约,不能保持本来的面貌;主体认识侵入它的内部,使它显露某些特征。“所与”从具体的经验中割裂并离析出来,便是一种抽象。在具体经验中都有“所与”,“所与”为多数;严格说来又只有一个“所与”,即柏格森式的“实在的绵延”或“意识流”。这种意识流展现在当前,既往后退隐,又展向未来;带有倾向性的心灵可以把它划分为事物。“所与”虽是意识流,但不是完全主观的东西。它作为经验的内容,本身包含固有的区分,但这些区分只有为人们注意时,才能显现为事件的界限,才能成为事物。这就是“所与”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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