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中世纪)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868页(789字)
阿维西布朗认为,由于质料不可能是导致个体化的原则,所以完成这一功能的一定是形式。
这种观点隐含着个别的精神实体是可能的。
普瓦蒂埃的日尔伯认为有“天生的形式”,认为它们是形成种和属的根据,其原型存在于上帝的心中。
托马斯·阿奎那和其他一些经院哲学家对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们区别了下述形式:(1)实体形式(substantial form),它规定一物属于哪个种类。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体形式”与“本质”同义;托马斯则认为,本质由实体形式和原初质料构成。有多少种不同的物体,就有多少不同的实体形式。
(2)事物的性质是事物的形式的形式或方面,是事物的本质的一部分或者是由本质决定的。(3)“偶然形式”是不由事物的本质决定的性质或特征。
(4)“可感觉的形式”是被感觉到的并因而摆脱了质料的对象的形式。
(5)“共相”是产生于感觉并被理性变得可理解的形式。(6)“形式因”是作为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事物的本质。(7)“自然形式”不同于“人工形式”。
(8)“形而上形式”是整个事物的实体本质,例如人的形而上形式是有理性的动物,它不同于“物理形式”,后者是个别物的形式。(9)“不自存的形式”(non-subsistent form)或质料形式(只存在于质料中的形式)不同于“自存的形式”,后者可以脱离质料而存在。
邓斯·司各脱像阿维西布朗一样,强调存在于一切实体中的唯何性(quidditas),即规定一物为何物的东西。他特别强调了个别存在物的唯此性(haecceitas),即规定一物为此物的东西。
奥康的威廉认为形式是物体的质料部分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