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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江西教育出版社《世界文化辞典》第617页(326字)

地方上有资历、有威望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出庭协助审理案件的惯例。在欧洲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地方官往往协同12位年长的乡绅出席审判案件。诺曼征服后,陪审团制在英格兰建立起来。1179年亨利二世在大巡回法庭制度中确认陪审团裁决原则,一般要12名陪审达成一致意见,至少是多数的同意。1166年《克拉伦登法》颁布后,王室法庭经常采用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由郡长选定23人来裁决。陪审团制随着英法帝国的建立,也扩大到海外殖民地,在英格兰本身,却渐渐地衰微了。19世纪中叶起,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已经废除。在美国仍旧推行,20世纪60年代,对陪审团审判进行了一次调查,法官认为有四分之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陪审团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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