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82页(234字)

古代贵族、官僚犯罪,司法官吏无权决断,须上请皇帝裁夺;皇帝则可抛开法律,依据犯法者与皇室关系之亲疏、现任官职之大小、对国家贡献等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其刑罚。上请制度始于汉高帝十年。《汉书·高帝纪下》:“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西汉时,郎中或六百石以上官吏和公侯及其子孙,均享有上请特权,范围在耐罪以上。东汉时,上请特权扩大,任何犯罪均在上请之列。曹魏时,“八议”之属均在上请之列,并正式入于魏律之中,以后一直相沿至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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