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326页(287字)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由政府直接收售物资以平衡物价、控制商品交流。它与汉武帝时之平准法相近而有所变通,于汴京(今河南开封)设置都市易司,由政府拨付资金180万贯,供收买货物和各行商贩援贷之用。市易司收购市场滞销货物及外地客商运来之货,待市场需要时,由商贩向市易司交纳抵押物品,成批赊购货物贩卖,贷款和货价都于半年或一年之后,加息一至二分偿还。其后又陆续设市易司(务)于杭州、润州(今镇江)、长安、凤翔等城市。照汴京都市易司成规办事。市易法之推行,限制豪商大贾垄断市场。利用、扶持守法商人,使市场物价稳定,商品经济得到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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