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530页(346字)

北宋时一种出钱雇役办法,亦称“募役法”。为王安石制定之新法之一。其具体办法是:诸路州县每年预计应用募役费用若干,由管内住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凡原属应服役之人户分五等出钱,曰“免役钱”,交钱后即可免役。凡原来享有不服役特权之官宦之家以及僧道户、女户、未成丁户和城市工商业者亦按户等交钱,称之曰“助役钱”。另外加收二成,作水旱年份备者,称“免役宽剩钱”或“宽剩钱”。灾年,不再向民户征收役钱,以宽剩钱供募役之用。免役法对人民有较大好处,使较多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享有特权之官户、僧道户等出钱募役,亦比较公平。但遭到官僚地主强烈反对,推行至后来,政府常“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作他名以役之”(《文献通考·职役考一》),至南宋,出钱雇役结果变为无偿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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