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601页(460字)

明代法典之总称,包括《大明律》、《明大诰》和《大明会典》等。《大明律》初成于洪武七年(1374),正式颁行于洪武三十年(1397),一部结构较前代不同之封建法典(参见“大明律”)。《明大诰》,明太祖效法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采辑官民过犯连续编制而成。凡4编236条,均由朱元璋亲自编定。其内容大多为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案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明史·刑法志》),以补律之不足。《大诰》内容较《大明律》更严酷,只行于朱元璋时代。《大明会典》,明英宗仿《唐六典》体例于正统年间始修,成书于孝宗弘治十五年(1502),凡180卷。其后,武宗、世宗、神宗均重行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和《万历重修会典》。《会典》均载律令和事例,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活动之行政法典。明代“重典治国”,故刑罚极为严酷。《大明律》常以“例”断案,“例”作为判案根据,甚至“以例代律”或“以例破律”。(参见“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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