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633页(208字)

清代一种诉讼制度。凡民间冤屈案件,经地方最高级司法机关处理而认为不公平者,可以直接到北京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等机关申诉。《清史稿·刑法志三》:“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又“京控及叩阍之案,或发回该省督抚,或奏交刑部提讯。如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经言官、督抚弹劾,往往钦命大臣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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