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书坑儒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26页(539字)

秦朝为加强政治思想统治而实行的封建文化专制措施。秦统一后,实行不少新制度,引起许多保守的儒生的反对。公元前213年在咸阳宫一次宴会上,博士淳于越出来反对郡县制,引起争论。丞相李斯认为法应随时代而变,古制不能适用于今天。又指出,以古非今的言论,惑乱民心,不利于政令的贯彻执行,应该严加禁止。他建议:除博士官藏书和秦国史书以外,民间所有的《》、《书》、百家语和史书一律烧掉;有敢谈论《诗》、《书》的杀头,以古非今的灭族;医药、卜筮、种树(农业)的书不烧;禁止私学,愿学法令的,“以吏为师”。秦始皇接受了李斯建议,下令焚书。这就是焚书事件。次年,两个夙为秦始皇信任的方士卢生和侯生,由于为皇帝寻求“不死之药”而未得,密谋弃官逃走。他们还散播不满言论,说秦始皇“贪于权势”、“乐以刑杀为威”。秦始皇听说大怒,严令追查,以“或为妖言,以乱黔首”罪名,逮捕460余人,全部坑杀在咸阳。这就是坑儒事件。焚书坑儒是“师古”与“师今”两种政治思想斗争激化的结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了巩固统一局面,禁止“以古非今”活动,采取一些统一思想的措施是必要的。但是,焚书坑儒这种手段是愚蠢而又残暴的,它毁灭了许多古代典籍,造成文化史上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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