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五等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92页(635字)

宋朝为收税供役而制订的户籍制度。宋朝政府按照民户财产情况,分类划等,分别征取不同赋役。宋代民户被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主户指有土地人家,要承担赋役。客户指没有土地的农户,不承担赋役,也不划入版籍。主户依财富多少而划为五等。第五等户只占有极少量土地,不能自给,还要租种部分土地以补不足,应属于半自耕农。第四等户占有少量土地,家产约值40—50贯,基本可以自给,但无余裕,应视为自耕农。在宋代户籍中,四、五等户两类占民户的绝大部分,一、二、三等户,则是“从来兼并之家”,即地主阶级。其中二、三等户土地略少,约为一顷以上,三顷以下,应视为中、小地主。第一等户占地在三顷以上,多者无论,都是大地主阶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宋朝政府根据各户财产情况划分出五等户后,便编制簿籍,称“五等丁产簿”,政府据以取赋课役。每逢闰年,大约3年左右,每县派人下乡,直接至各民户,重新核实产业。根据变动情况,升降户等,张榜公布后重新造出新簿。宋代五等户的分划,本为政府便于征税,但也留下必要资料,可供了解当时阶级结构情况。根据有关材料统计,宋代客户即无地农民,约占总户数三分之一。主户之中,第五等户即半自耕农,又占主户总数三分之二。第四等户即自耕农,约占主户总数十分之一略强。其他一、二、三等户,即地主,约十分之一左右。但从土地占有看,则一、二、三等户所有田亩,约占总数三分之二左右。由此可知,宋代土地集中情况相当严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