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325页(686字)

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颁布了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土地制度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土地改革,消灭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1946年,中共中央发出《五四指示》后,各解放区普遍实行由减租减息到土地改革的转变,展开了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运动。但运动发展不平衡,也不够深入。为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充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发动农民支持人民解放军的战略进攻,中共中央工委于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在刘少奇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后经中共中央批准,于10月10日正式公布。大纲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在此原则下,按人口平分土地。即除大森林、大矿山等由政府管理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并规定乡农会、贫农团和区、县、省的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乡农会接收地主的房屋、农具、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多余部分,分给农民,也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大纲获得农民的热烈拥护。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轰轰烈烈地发展起来。至1948年底,约在1亿4,000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使1亿缺地少地的农民分得土地。土地改革的胜利,巩固了解放军的后方,为全国的解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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