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克霍利斯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345页(556字)

后期埃及第二十四王朝国王波克霍利斯为缓和国内阶级矛盾而进行的改革。后期埃及时期(前1,000年代前半期)埃及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有了明显进步。随着生产力和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也发展起来,城市增加了,据希罗多德的《历史》记载,这时埃及有市邑两万座。土地买卖现象大为增加,第二十三王朝一个法老的王子、底比斯阿蒙神庙最高祭司伊乌列契就用白银买得15人的556斯塔特(每斯塔特相当于2375平方米)土地。卖土地者有祭司、市民、盾牌手等。同时,高利贷活动和债务奴隶制发展了,从而加剧了阶级分化。这可能已严重影响国家兵源。为此波克霍利斯制定了限制高利贷和债务奴役的法律,凡借款时未立契约者,借款人可不付债款;有借款契约者,利息不得超过本金;只准用债务人的财产作抵押,不得以人身作抵押,不准剥夺债务人自由,其人身属于国家,战时或平时都要为国家执行义务。西西里的戴奥多拉在《历史丛集》中记载说:“他(指波克霍利斯)认为,一个为祖国出征的士兵竟因负债而被债主强行拘押,私人之贪欲竟危及全体之安全,那是荒谬的”。由于后期埃及奴隶制已十分发展,企图用限制阶级分化的办法保障国家兵源只能是一种空想。所以改革未能取得很大效果。但波克霍利斯改革对后来雅典梭伦的解负令发生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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