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失的社会经济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550页(1038字)

1950年以来南斯拉夫逐步实行的以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为基础,以市场经济调节为主的社会经济改革措施。苏南关系破裂后,南斯拉夫人民在铁托领导下探索符合南斯拉夫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1950—1963年南斯拉夫实行工人自治,工厂权力下放,建立工人管理机构;改指令性计划为社会计划,只规定基本比例数;扩大企业财权;企业利润在所在地区和企业内部分配。1963—1971年南斯拉夫实行社会自治,进一步下放分权,自治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自治单位成了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独立经济组织,扩大了企业再生产决策权和收入分配权;1965年实行一定程度的外贸、外汇自由化,按国际市场价格调整国内物价,放宽进出口限制,降低税率。1967年起,允许外国在南斯拉夫直接投资。1971年以来发展为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社会自治阶段。1968年南共中央提出把企业中劳动单位确定为独立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实行联合劳动,加强自治计划制度。1969年南共联盟十大提出“联合劳动”原则。1976年正式通过联合劳动法,把分散独立的自治经济单位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织成内部有一定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的三级联合劳动组织(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联合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强调社会计划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和指导作用。与此并存的还有专业性自治利益共同体和地区性的地方自治共同体。在农村也发展了个体农民自治联合体。1977年各类社会所有制的社会产值占总值的84%,城乡小业主和个体农民社会产值占16%。南斯拉夫的社会经济改革强调国家逐渐消亡过程首先从经济职能开始;强调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基础。认为它既不是国家所有制,也不是集体和集团所有制,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强调实行市场经济为主的全面市场调节,社会计划应适应并服从市场需要。它实行下放分权,企业自治,改革重心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扬地方、部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它在理论和实践上突破了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的框框,为改进计划管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价值规律作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它强调经济立法和监督,取得较丰富的经验。1950—1980年南斯拉夫社会产值平均增长速度为6.3%。1982年南共联盟十二大通过决议,要求把稳定经济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1983年7月联邦议会通过了《经济稳定长远规划》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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