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143页(261字)

官名。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部设置刺史,为监察官性质,旨在巡察郡守、县令的违法溺职之事,其官阶低于郡守,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哀帝时复为刺史,不久又改为州牧。东汉初州置刺史。灵帝时又改刺史为州牧,位在郡守之上,掌一州的军政大权。自三国北朝,各州也多置刺史,一般以都督兼任,并加将军之号,权力很大。隋初撤郡置州,州的长官,除雍州称牧外,其余均称刺史。唐代改郡为州时称刺史,改州为郡时称太守。宋代以朝臣充知州,刺史一官成为虚衔。元、明时废除。清代作为知州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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