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242页(394字)

自然人的对称。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能够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通常认为法人有以下基本特征:①必须是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活动范围的社会组织。这主要是指:必须是结合在一定的组织形式之中的一个整体;必须有自己的权力机构或代表人(董事、厂长、经理等);必须有自己的经营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②必须是有独立经营或自主财产的社会组织。③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④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法人可因国家命令、社会组织成员大会决议、许可撤销和宣告破产等而解散。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法人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在当代中国,进行独立核算的国家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享有独立预算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合法成立的社会团体都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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