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396页(235字)

《中英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因在广东门签订,通称《虎门条约》。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10月8日,由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公使璞鼎查签订。共十六款,附有《小船定例》。主要内容:①中国政府以后“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律均沾,用示平允”。②英人可在五个通商口岸租地建屋,永久居住。条约严重地侵犯了中国主权,造成以后各侵略国相互援引,对中国争相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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