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田制
书籍:简明文化知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524页(302字)
晋初征收田赋的制度。晋武帝司马炎灭吴后,于太康元年(280)颁布了占田、课田和户调的法令。关于课田,法令规定,每个十六岁至六十岁的丁男交五十亩的田租;丁女交二十亩的田租;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交二十五亩的田租;次丁女免交。课田的田租,五十亩收租四斛,约合每亩八升,边远的少数民族居民不课田,每户交米三斛。再远的交五斗,叫做义米。极远的每人交钱二十八文,叫做算钱。实行课田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官府的财政收入,提高农民开垦荒地的积极性。但由于豪强大量兼并土地和把大批农户变成荫户,使课田制的基础——占田制遭到破坏,所以,这种田赋制度并未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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