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788页(266字)

清代法令的总称。清朝入关后,根据明律,结合满汉条例,编成《大清律例集解附例》,于顺治三年(1646)颁行。康熙雍正时均曾修订,乾隆五年(1740)完成总修,定名为《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清代律、例并行,且“例”的作用往往超过“律”。乾隆以后,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遂成定制,而律则很少变更。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重修旧律,纂成《大清现行刑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此外,清代还曾仿《明会典》的体例,多次编纂颁行的《清会典》,保存了大量有清代典章制度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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