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804页(46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本届任期,或提前召开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置和其他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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