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1054页(315字)

即《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城召开的立宪会议上通过而得名。1919年颁布。全文共一百八十一条,分联邦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两个部分。它宣布德国建立联邦共和国;立法机关为联邦国会和联邦参政两院组成的议会,国家元首为总统,最高管理机关为内阁;年满二十岁的男女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原则享有选举权等。它赋予总统巨大权力,规定在公共秩序被扰乱或危害时,总统可采取包括使用武装力量在内的紧急处置,并停止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法条文的效力。这就为统治阶级随时剥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制造了根据,并为后来的法西斯专政开辟了道路。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此宪法实际上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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